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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暂行规定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本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暂行规定。

    一、享受对象

(一)有一个子女的女教职工。

(二)有一个子女的女方单位无子女统筹医疗的男教职工。但需提供女方单位的相关文件或有效证明。

(三)有两个子女的教职工,则男女双方各承担一个。若夫妻一方为本校教职工,允许其中一个子女参加本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且一旦认定不得随意变更;夫妻双方均为本校教职工的,则二个子女均可享受本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待遇。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统筹医疗待遇。

(五)本办法生效前,已在对方单位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原则上不予转入本校。

二、申请手续

    (一)凡要申请参加本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须以参加“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湖州市三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前提。

    (二)符合享受条件的新出生的教职工子女或新调入的教职工子女,凭湖州市户口本、湖州市区及三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向学校工会书面申请办理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手续,校工会每年办理审批手续一次,凡申请被批准的教职工子女自湖州市区及三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效时开始享受本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待遇。

三、居民医保就医范围

(一)参保人员可凭本人的湖州市区及三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在湖州市区及三县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因病情需要转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湖州市级或三县县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经湖州市区或三县县级居民医保办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

(三)寒暑假期间随父母去异地探亲,因急诊允许到当地一所县级或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四)凡属门诊特殊病种病人,经湖州市区或三县居民医保办办理备案手续后,可在湖州市区或三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四、居民医保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湖州市区或三县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划卡结算,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抵扣医疗费用。

(二)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凭转院审批证明到湖州市区或三县居民医保办报销。

(三)外地急诊住院医药费凭急诊证明到湖州市区或三县居民医保办报销。

五、学校补充医疗待遇

(一)经批准同意参加本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可享受学校教职工子女补充医疗待遇,学校教职工子女补充医疗待遇的报销参照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先由医保核报再由学校报销的原则和先扣除本人自理、自负部分,再按有关规定报销的原则。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算额度内,学校按40%报销;超过医保基金结算额度后,学校按70%报销。

(三)凡属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经湖州市区或三县居民医保办报销后,再扣除起付标准线以下应自理费用及属于本人自理、自负部分后的剩余费用按60%报销。

(四)凡属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经湖州市区或三县居民医保办报销后,再扣除起付标准线以下应自理费用及属于本人自理、自负部分后的剩余费用按70%报销。

(五)本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保险设立最高报销额,最高报销额为每人每年1万元(含门诊、住院),超过最高报销额部分不予报销。

(六)报销审批人:门诊部设专人审批。

(七)以上没有单独说明的其他报销规定,参照《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14〕120号)文件执行。

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停止享受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

(一)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生;

(二)高中毕业;

(三)升入中专或以上学校。

七、其它

(一)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原2011年印发的《湖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子女提出医疗暂行规定》(湖师院发〔2011〕11号)停止执行。

(二)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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